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总量控制指标;选址要求不能对环境敏感区产生影响,总量控制指标符合要求,环保措施的有效性分析。符合包含以上内容的环评批复文件(环评报告书、表、登记表)后,锅炉房才能开工建设,在投产运行前还需要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环保:无氮氧化合物排放,无环评监测。绿色:无排放,水电齐全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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